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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21年河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書證和物證
http://www.follwo-marketing.com       2020-11-20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行測常識模塊,法律常識一直占據著比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學習中要重視法律常識的積累。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ww.follwo-marketing.com)給大家?guī)淼姆沙WR:書證和物證。

 

  眾所周知,法院作為給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要“擺事實、講證據”。就證據而言,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共規(guī)定了8種法定證據類型,其中書證和物證一直是大家難以區(qū)分的兩種證據種類。


  在各類考試中往往給出一個證據,考察屬于哪一種證據種類,例如“被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一本日記”屬于書證還是物證呢?


  一、書證


  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例如:在一起故意殺人的案件中發(fā)現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的日記,其中記載了犯罪的全過程以及犯罪后的感想。此時是以日記中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待證事實,該日記本為書證。


  需要注意的是:


  1.雖然書證是以物質為載體的,但書證不屬于特殊的物證,只能稱之為實物類證據。


  2.并非只要是白紙黑字反映思想且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就一定是書證。例如,證人將自己所見的案發(fā)經過寫成書面文件。雖然也以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作為證據,但是這種情況屬于《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證人證言。


  二、物證


  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痕跡。其特點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以及它所處的位置,來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例如:在一起故意殺人的案件中發(fā)現的一本沾滿被害人血跡的日記本。此時是以日記本本身的物質屬性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該日記本為物證。


  值得注意的是,物證和書證并非兩種相互排斥的證據種類,例如在一起走私淫穢物品的案件中,偵查機關查獲的大量淫穢書籍,該批淫穢書籍本身屬于走私物品,可作為物證;同時書籍內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以證明該物品為淫穢物品,可作為書證。故在這樣的案件中“書籍”既是書證,也是物證。


  物證和書證的區(qū)分不能簡單靠記憶種類去判斷。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結合題干,找出待證事實,看此時是以物品本身的物質屬性、所處位置、外部特征還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反映的思想來證明待證事實?!氨环缸锵右扇诉z留在現場的一本日記”屬于書證還是物證也就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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