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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法律要點解讀(3)
http://www.follwo-marketing.com       2013-03-13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擾亂市場秩序罪


  【重點法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 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條】 《刑法》第266、231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


  【意思分解】


  1?本條規(guī)定的是虛假廣告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 布者。根據(jù)第231條,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行為方式上一個突出特點是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不真實的虛假宣傳。


  2?注意區(qū)分本罪與第266條的詐騙罪之間的界限,二者區(qū)別的關鍵在于了解行為人的目的是 什么。虛假廣告罪中的虛假廣告只是夸大商品效能,以欺騙和誘導消費者,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使消費者購買低檔商品或者接受質量差的服務);利用廣告形式實施詐騙犯罪,則指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利用廣告為詐騙手段,不存在提供給消費者商品或者服務??梢姡瑥V告主若根本不存在實物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能力,或根本沒有能力進行廣告所稱的實質性活動,純粹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以詐騙罪處理。


  【重點法條】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意思分解】


  本條規(guī)定的是串通投標罪。認定本罪的關鍵在于串通投標的行為方式。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有兩種不同形式的串通投標行為,相應地構成犯罪的條件也有所不同:


  一是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報價。這種投標損害的是招標人與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本條第1款規(guī)定這種行為要求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本罪。


  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這種投標損害的主要是國家、集體的合法利益,法律并 沒有明確要求情節(jié)嚴重。


  【重點法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 方當事 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ǘ┮詡卧?、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ㄈ]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ㄋ模┦帐軐Ψ疆斒氯私o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相關法條】 《刑法》第167、231、266、406條。


  【意思分解】


  1?本條規(guī)定的是合同詐騙罪。根據(jù)第231條規(guī)定,個人與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在主觀方 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條規(guī)定了五種法定的具體行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但不要混淆為“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二者在法律上的性質是不同的。


  2?注意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的區(qū)別就在于其發(fā)生在特定的活動中,采用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進行詐騙。可見本條與規(guī)定詐騙罪的第266條之間是特殊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系,二者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yōu)先原則。


  3?注意行為人在實施合同詐騙的行為中,若被騙的對象是國有性質的單位,且被騙對象主觀上存在著一定的過錯(過失),則被騙對象根據(jù)其性質不同,也分別構成不同的犯罪,即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或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 406條)。


  4?請注意本罪與一般合同欺詐、合同糾紛的區(qū)別,前者的行為具有法定的形式,應注意識 別。


  【重點法條】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 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ㄒ唬┪唇浽S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ǘ┵I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ㄈ┢渌麌乐財_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相關法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12月29日《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 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5條;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8條;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意思分解】


  1?本條規(guī)定的是非法經營罪。根據(jù)第231條規(guī)定,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非法經營 罪的本質在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犯罪對象為國家專營、專賣或限制買賣的物品以及未經批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2?本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在取消投機倒把罪的基礎上增設的,但其構成要件本身以及近幾 年來的立法、司法解釋表明,本罪仍屬一個“小口袋罪”。自新刑法實施以來五六年內,關于非法經營罪也作了五六次擴大,這是掌握本罪的關鍵所在:


  一是《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 和 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guī)定,在國家規(guī)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 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是《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5條規(guī)定,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嚴重擾 亂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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