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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常識: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1)
http://www.follwo-marketing.com       2012-10-15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1.效力待定的行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認),要么走向無效(否認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無效;在有效或無效之前的狀態(tài)就是效力待定狀態(tài);―――即使合同最后走向無效,也沒有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行為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但過一段時間后取得了完全行為能力,追認權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經(jīng)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本人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無論是否善意)。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追認權優(yōu)于撤消權)。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權而已)―――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權不需要經(jīng)過法院,通知即可

 ?。ㄌ貏e注意:根據(jù)05年卷3第58題的選項B,題目認為這種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按司法考試,如果權利人不追認的,則無權處分行為無效,無權處分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返還不當?shù)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可以主張善意取得―――注意:善意取得并不使無權處分行為有效,事實上如果無權處分行為有效,就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余地; 但按李建偉說,其實如果認定無權處分行為有效,讓無權處分人承擔違約責任更能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來源于德國的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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